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4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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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刑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右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