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鈞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七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茲因被告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內容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四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一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簽發)、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拘提文件簡覆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一份為證,核屬相符,堪信被告甲○○業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學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