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三二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該被告逃匿,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九二)投檢榮紀愛字第六二九三號函、警員拘提被告報告書各一紙在卷可稽,依法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