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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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69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8年3月18日執行羈押,至98年6月1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6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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