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0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楊振裕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484、485、486及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叁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其否認其犯行,惟證人戊○○、丁○○、乙○○及丙○○○等人均證述向被告購毒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有被告販賣毒品海洛因之監聽譯文在卷可參,足認甲○○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與證人彼此熟識,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9月12日裁定羈押,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而經本院自97年10月16日裁定羈押,又於98年1月9日延長羈押,本案業經本院審理終結,因證人戊○○、丁○○、乙○○及丙○○○等人均到庭具結,已無串證之虞,故當庭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訊,並於98年2月25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本次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張德寬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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