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66號
原告 黃定中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蘇盈伃 律師
被告 周立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又原告等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3年度雄救字9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