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624號債權人 游彥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建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