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44號原告 蔡精一 被告 黃政增 被告 蕭家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776元【暫以原告陳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之價額計算,待實測後再增減,計算式:(44-28地號部分:6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428元=564,676元)+(44-42地號部分,暫以兩造於調解程序中所為之測量結果1平方公尺為核定之依據,故44-42地號部分: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100元=6,100元)=570,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