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小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小字第131號原告 李榮藩 被告 吳泰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調解室進行調解;同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有和解意願,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本院再開言詞辯論期日請被告務必會同保險公司到庭。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