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 古紹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清文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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