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76號原告 邱漢榮
蕭菊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華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因通行被告所有坐落同段377、378、379、380地號土地,可增加之土地價額為何?若未能查報其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二、被告陳玉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