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414號
原 告 游彥松
被 告 陳建丞
訴訟代理人 曾遠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22日上
午10時1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
於7日內具狀說明自訴外人 李憲民 取得系爭支票之原因關係(繕
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