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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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68號原告 鄭紫芬
鄭惠萍 鄭金慈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聰明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苗栗縣○○鎮○○○段29、30、48、49、50、51、52、78地號土地之預估面積,乘以公告土地現值),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被告鄭聰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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