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81號原告 韓漢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秀琪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調解程序前繳1,00
0元,尚應補繳1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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