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8號原告 江義斌 被告 黃朝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4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詳如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420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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