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楊秀蘭 訴訟代理人 宋孟文 被告 吳李慶珍
吳昌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45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㈡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方面:㈠聲明及陳述: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㈡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毀損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