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補字第17號
原   告 聖地慈惠堂
法定代理人  吳水崛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
       林之翔 律師
       李韋辰 律師
被   告  劉幫政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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