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簡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被 上訴人 曾煥章
曾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
5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51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