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48號
原 告 薛遇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生醫富麗康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服務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