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6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龍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谷野建設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15
萬元為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部分如有不服
,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