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5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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