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00號原告鉅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麗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合偕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壹佰肆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