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79號原告 林宏勝 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陸仟伍佰玖拾貳元(即相對人於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23223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主張之本金債權,即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