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9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家駿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0997號、第27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周佳佩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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