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1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樹永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樹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樹永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確定,已於民國101年8月2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高樹永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6月、8月確定(前2案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而與第3案接續執行),已於101年
8月20日入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9月7日,此有檢附法務部矯正司上開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