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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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5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建霖 律師被告 李吟香 被告 李啟瑞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萬叁仟伍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