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71號聲請人庫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啟新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群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群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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