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審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 陳應修 被告 鄭國棟 (已歿)上列被告因102年度審易緝字第2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明有定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因被告於民國
102年1月24日死亡,經本院102年度審易緝字第27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劉瓊雯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