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28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本件原告與被告 雷淑玲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6,737元,應徵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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