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13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慧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富勇 間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