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613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東山律師
林孝甄 律師 許富雄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楊揚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周彥憑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王朝陽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丁○○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九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丙○○、丁○○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6月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9月8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9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許增男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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