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37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選任辯護人 吳麒 律師
陳哲民 律師被告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選任辯護人 李淑寶 律師被告丁○○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戊○○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周珮琦 律師
趙國生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丙○、丁○○、戊○○、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丙○、丁○○、戊○○、甲○○等5人因詐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人所涉犯詐欺犯罪嫌疑重大,且本件被告等人所犯係俗稱「金光黨」之詐欺集團性犯罪,被告等人犯罪次數有多達14次,被害人人數眾多,且詐欺之金額更有高達新臺幣4,600,000元之鉅,犯罪之情節甚為嚴重,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之1條第1項第7款所定之規定,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3日將渠等收押。並於97年2月27日裁定自97年3月13日起各延長渠等羈押期間2月。經本院於97年5月8日訊問被告等人後,認上項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被告等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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