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04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邵良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為止,除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㈠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限制債權人行使債權及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立法意旨當係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有依債權人、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一定保全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財務困難,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已提出更生聲請於鈞院審理中。附表所示房地為伊所有之財產,現受部分債權人強制執行。又伊之薪資,於更生裁定前亦有保全之必要,此係為免伊之財產於更生裁定前發生短少致難以對各債權人公平清償之執行。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聲請保全處分,停止附表所示房地之強制執行程序及債權人對伊之薪資不得聲請強制執行等情。
三、經查,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依其提出之債權人清冊,確有多數之債權人,且未全數就附表所示房地聲請強制執行,為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本院認有停止附表所示房地之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故聲請人上開聲請,自應准許。又為防杜債務人於上開保全處分期間,任意處分財產,致其財產減少,害及債權人之權益,故本院併依職權限制債務人就附表所示之房地,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
四、又按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是依上揭規定,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本即限於非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始得強制執行,故不生債務人所稱不限制債權人就伊薪資債權行使權利,將無法維持其基本生活之情形,當更無因此即有礙債務人重建更生之機會。再以債務人所述其每月薪資約新臺幣30,050元等情以觀,扣除其及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後,債權人於保全處分至多120日之期間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參照),可得受償之金額甚微,限制債權人就債務人薪資債權行使權利,對於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亦無所助益。是故,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尚無限制債權人行使對於債務人債權之必要。從而,債務人聲請薪資之保全處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玉雙附表:
┌────────────────────────────────────────────────────────────────────┐│附表97年度消債更字第60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桃園縣│龍潭鄉│三角林││221│建│1,738│10000分之203│││└──┴───┴────┴───┴───┴────────┴─┴──────┴───────┴──────┴───────────────┘┌──┬───┬───────┬───────┬───────┬─────────────────┬───┬──────┬────────┐│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最低拍賣價格│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新臺幣元)│││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1│3005│桃園縣○○鄉○○○○路○○○巷21│鋼筋混凝土造5│第2層:81.77合計:81.│陽台:11.4│全部││含共同使用部分:││││角林段221│弄7之1號│層樓房│77│9│││3023、3025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