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37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3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犯詐欺等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而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在案。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訴字第285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上開徒刑,而於97年2月27日發交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該署97年2月27日97年執甲字第2886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甲○○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故被告甲○○之羈押應自97年2月27日起應予撤銷。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黎錦福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