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5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5394號債權人上景領袖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豪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豪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年、月、日)。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