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6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其持有發票人環球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生活公司)、受款人為忠山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為玉山商業銀行八德分行,發票日為民國97年4月30日,面額為新台幣8萬元,號碼為AH0000000號之票1紙,不慎於97年4月6日在台北市○○路○段停車場遺失,除已向付款人為止付通知外,爰聲請准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票據權利人係指得依票據主張權人之人。經核,本件票據權利人應為環球生活公司,聲請並非票據權利人,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附卷可稽。聲請人未補正本件之票據權利人為環球生活公司,並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名稱,及更正正確聲請人,經本院97年6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6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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