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16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91年度訴字第1600號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1日以91年度訴字第1600號判決在案。查本院前因對被告送達,經郵局以遷移為由退回,而無法送達,其法定代理人乙○○現住居所及所在不明(現經本院通緝),亦無法送達,曾以97年4月22日91年度訴字第1600號裁定,公示送達審理傳票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2條但書、第150條規為公示送達上開判決正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張震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