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號
原告 蘇陳廷 訴訟代理人 蘇陳俊哲 律師被告 黃長春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如附件一記載,應更正為附件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孫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貞┌──┬────┬──┬────┬─────┬─────┬──┬───┬───┬───┬──┐│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抵押權登記│抵押權金額│債權│權利設│抵押權│抵押權│收件││││││日期(民國)│(新台幣)│範圍│定範圍│權利人│債務人│文號│├──┼────┼──┼────┼─────┼─────┼──┼───┼───┼───┼──┤│一│台南縣白│田│貳仟貳佰│七十九年六│叄佰萬元│全部│全部│黃長春│ 吳仁義 │ 白地 │││河鎮糞箕││零捌平方│月一日││││││字0│││ 湖小段 七││公尺│││││││0二│││八之一│││││││││九八││││││││││││三號│├──┼────┼──┼────┼─────┼─────┼──┼───┼───┼───┼──┤│二│台南縣白│田│玖仟貳佰│七十九年六│叄佰萬元│全部│九三七│黃長春│吳仁義│白地│││河鎮糞箕││叁拾捌平│月一日│││八之三│││字0│││湖小段二││方公尺││││八七七│││0二│││一│││││││││九八││││││││││││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