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507號
原   告  白龍興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翟夢薇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
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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