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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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282號、98年度毒偵字第1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零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員警於民國98年7月8日下午2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巷○○弄○號1樓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507公克)案件,被告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8年10月15日釋放,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287號(聲請書漏載98年度毒偵字第12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經查上開扣案物品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7月17日航藥鑑字第0983551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27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28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書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案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507公克),此有該醫務中心98年7月17日航藥鑑字第0983551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扣案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自應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孝慈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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