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5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朝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叁仟陸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柒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玖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4510號)
一、債務人李朝評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100年10月28日止累計198,175元正未給付,其中79,914元為消費款;114,661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朝評於92年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分2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0月28日止累計41,942元正未給付,(其中17,226元為本金,24,71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朝評於91年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自91年3月25日起至95年3月25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0月28日止累計179,
418元正未給付,其中86,569元為本金;74,122元為利息;18,72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李朝評於92年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92年5月19日起至94年5月19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0月28日止累計62,372元正未給付,其中27,702元為本金;34,572元為利息;9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