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33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本院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用通常程序,經本院通知被告到庭,業經被告當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家欣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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