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勞移調字第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勞移調字第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調解程序筆錄
聲請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 律師相對人甲○○○○○○
廠址:彰化縣彰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勞移調字第3號(即98年度勞訴字第26號)因給付退休金等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永梁書記官陳美敏朗讀案由:
到場關係人:
聲請人丙○○○到聲請人訴訟代理人陳政麟律師到相對人甲000000000到相對人訴訟代理人乙○○到本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之事項如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甲000000000願意給付新台幣(下同)伍拾伍萬元予聲請人丙○○○。
二、上開金額分十六期給付,每月一期,於每月5日給付,第一期給付壹拾柒萬伍仟元,第二期至第十六期每期給付貳萬伍仟元,第一期於民國98年11月5日給付。任一期未按期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三、上開分期款,雙方同意於民國98年10月20日前,由相對人甲000000000簽發本人所有之支票16張,交付予聲請人丙○○○之訴訟代理人陳政麟律師收受轉交聲請人丙○○○。相對人甲000000000如未遵期交付支票,上開分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聲請人丙○○○本件其餘請求均拋棄,爾後亦不得再以與相對人甲000000000間之僱傭關係對相對人甲000000000為任何權利之主張。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向關係人朗讀(或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名。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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