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服勞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八二號
聲請人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聲請人違反侵佔等罪,聲請定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五六0號),本院裁定如左:
甲○○所犯侵佔等罪,經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四號裁定所定應執行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即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無不合,原依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蔡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正男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