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保險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保險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五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李英正複代理人 柯金河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光煌 訴訟代理人 王鵬雲
江明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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