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4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一二四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是址設臺中市○○路○○○號「新儷影視社」之負責人,明知宏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宏恩公司)享有「藍色生死戀」等如附表所示影音光碟之著作權,非經宏恩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散佈、意圖營利而交付,竟基於意圖銷售、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間起,在上址利用自備之之燒錄機作為工具,連續多次擅自重製宏恩公司享有著作權之影音光碟,並陳列上開影視社,以每片新臺幣十至十五元不等之價格,供不特定之顧客承租之用。嗣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四十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宏恩公司享有著作權之光碟片及其他光碟九百十片、燒錄機一臺。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以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規定、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意圖營利而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業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一日生效,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營利而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與修正前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及第九十二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出租或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不同,就刑度而言,雖以新法較有利於行為人,但依修正後同法第一百條規定,修正後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修正前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則依修正前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於告訴人撤回告訴之情形,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是以本案被告未經告訴權人宏恩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即擅自重製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影音光碟,並陳列在所經營之「新儷影視社」,供不特定顧客承租之用,核其所為,應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修正後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罪,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狀一份在卷可稽,依照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附此敍明部分:
(一)公訴人雖認被告就重製光碟犯行,係犯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嫌,但查,修正後該法條於第三項特別就以重製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部分,另列一項加以規範,並提高行為人之刑度,被告所為自已該當於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構成要件,公訴人此部分之論罪,即有未洽。
(二)又公訴人雖認被告右開所為,另涉犯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以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規定之罪嫌,然查,修正後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係規定:「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所謂「製版權」乃係指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已有明定。本件被告所侵害者,既係告訴人宏恩公司仍享有著作權之影音著作,顯與該法「製版權」之概念不符,公訴人此部分之論罪,自有違誤,均附此敍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法官柯崑輝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