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5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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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3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358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更名 林克秉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85號,中華民國93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邱同印法官吳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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