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92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九二七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即林雪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零參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陸仟陸佰壹拾捌元自
民國九十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
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貳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 林雪葟 (現更名為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與原
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向原告之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又雙方約定被告應於原告寄送之繳款單所規定日期繳付帳款(本件為次月
三日前向原告清償帳款),被告並得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每月最低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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