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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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1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民國美術著作權保護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成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株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定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全球華人藝
術網有限公司、林定業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0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2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此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