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聲字第163號
抗 告 人 鄭乃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莊勝雄 、 洪淑真 間因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彥蓉